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10.凡具有健全理性的人,即便没有宗教信仰,也能看到,一个复杂的整体若不依赖于某一个事物,自身就会分崩离析。例如,人是由众多肢体、脏腑、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构成的,它们若不依赖于一个灵魂,就会崩塌;身体本身若不依赖于一个心脏,也会如此。一个王国若不依赖于一个国王,一个家庭若不依赖于一个主人,每个王国中具有许多种类的一切职务若不依赖于一个长官,同样如此。除非一支军队有一个拥有至高权力的领袖和从属于他的军官,而这些军官每一个都对士兵拥有适当的指挥权,否则这支军队在与敌人作战时有什么用呢?教会,或就像地上教会之头的天使天堂若不承认一位神,也会如此,在教会和天使天堂这两者中,主是真正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身体;这两者若不承认一位神,就像一具死尸,因毫无用处而被丢弃和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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