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282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41

SS41.由于字义上

SS41.由于字义上的圣言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可推知,那些寻求神性真理的人当以来自主的光照阅读圣言时,就会在属世之光中看见神性真理,只要他们的信仰是,圣言的核心是神性的神圣,尤其他们拥有基本的信仰,即:正是由于圣言的属灵和属天意义,圣言才是神性的神圣。因为显示圣言灵义的天堂之光流入显示圣言字义的属世之光,并光照被称为理性的人的认知能力,使他看见并认识神性真理,既看见神性真理在哪里显现,又看见它们在哪里隐藏。对有些人来说,这些神性真理连同天堂之光一起流入;有时甚至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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