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8)对承认数位神,而不是一位神的人来说,教会根本无法凝聚起来,或与教会有关的事物没有连贯性,又或说教会的原则不复存在。在信仰上承认,并从心里敬拜一位神的人既在地上圣徒的团契中,也在天堂天使的团契中。这些人被称为“团契”,也的确是团契,因为他们在一位神里面,这一位神也在他们里面。此外,他们与整个天使天堂结合,我敢说,与那里的所有人和每一个人结合,因为他们都像一位父亲的孩子和后代,在性情或心智、举止和特征上都很相似,他们由此互相认识。天使天堂照着对良善之爱的所有不同种类而被和谐地排列为各个社群,这些不同种类都指向一种普遍的爱,即对神的爱。所有在信仰上承认,并从心里敬拜一位神,也就是宇宙的创造者,救赎主和重生者的人,都从这爱中出生。
但对那些靠近并敬拜数位神,而不是一位神的人来说,或对那些嘴上宣称一位神,想的却是三位神的人来说,如当今教会中那些将神分成三个位格,声称每个位格都独自为神,并将不属于其他位格的不同品质或属性归给每个位格的人所行的那样,情况就截然不同了。由此不仅导致神的一体性的瓦解,还导致神学本身的瓦解,并进一步导致神学所属的人类心智的瓦解。除了在教会事物上的困惑和不连贯之外,由此还能导致什么结果呢?这就是当今教会的状态,这一点将在本书附录中说明。事实是,将神或神性本质分为三个位格,其中每个位格都独自为神,导致了对神的否认。这就像有人要进入圣殿去敬拜,却在祭坛上看到被描绘为亘古常在者的一位神,被描绘为大祭司的另一位神,和被描绘为飞行风神的第三位神,上面刻着:“这三位是一位神。”或像在那里看到被描绘为一个身体上有三个头,或一个头下面有三个身体之人的一体三位,这将是怪物。如果有人带着这种观念进入天堂,那么他肯定会被速速赶出去,即便他声称这个头或这些头表示本质,这个身体或这些身体表示它不同的属性。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节);“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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