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45.⑸自我强迫不违背理性和自由。前面(103-104节)说明,人有思维的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它们就像在先之物和在后之物,或高层之物和低层之物那样彼此有别。它们因如此有别,故既能分开行动,也能联合行动。当一个人基于外在思维说话和行动,不按着他的内在思维和意愿时,它们分开行动;当一个人按着他的内在思维和意愿说话和行动时,它们联合行动。后一种状态是诚实人的特征,前一种状态是不诚实之人的特征。
由于心智的内在和外在如此有别,所以内在甚至会与外在争战,并通过争战强迫它服从或同意。当一个人认为邪恶是罪,并因此决心停止邪恶时,争战就产生了;因为当他停止时,门就打开了;当门打开时,主就把占据内在思维的恶欲逐出,并植入对良善的情感以取代之。这一切都是在内在思维中完成的。但由于占据外在思维的恶欲快乐无法同时被逐出,所以一场争战就在思维的内在与外在之间产生了。内在思维想要逐出这些快乐,因为它们是邪恶的快乐,与内在思维现在所享有的对良善的情感不一致。它想用一致的良善快乐来取代这些邪恶快乐。良善的快乐就是那被称为仁之良善的。争战就是由这种对立产生的;争战若变得更加激烈,就被称为试探。
既然人之为人是由于他思维的内在,实际上就是人的灵,那么明显可知,当一个人强迫他的外在思维同意,或接受其情感的快乐,也就是仁之良善时,他就是在强迫自己,显然,这不违背理性和自由,反而与它们一致,因为正是理性发起了这场争战,而自由则继续它。此外,自由本身与理性一起住在内在人中,并从那里进入外在人。
所以,当内在得胜时,如当内在使外在同意并服从时的情形,主就赋予人自由本身和理性本身。因为这时,主把人从本身为奴役的地狱自由中带出来,把他带入本身为真自由的天堂自由中,并赐给他与天使的相交。主在约翰福音中教导我们,所有犯罪的都是奴仆,主叫那些通过圣言从祂接受真理的人得自由(约翰福音8:31-36)。
1.12神性之爱与神性智慧必在它所创造的其它事物中存在并显现
47.爱的本质不是爱自己,而是爱他人,并通过爱与他人结合。此外,被他人所爱也是爱的本质,因为由此才能产生结合。一切爱的本质都在于结合;事实上,这是爱的生命,被称为享受、愉悦、满足、欢喜、甜蜜、祝福、快乐和幸福。爱就在于:自己的就是别人的;感受别人的喜乐如同自己里面的喜乐;这就是在爱。但在别人身上感受自己的喜乐,而不是在自己里面感受别人的喜乐不是在爱,因为这是爱自己,而前者才是爱邻舍;这两种爱彼此截然对立。诚然,这两种爱都产生结合;在别人身上爱自己的东西,也就是爱自己,似乎并未造成分离;但它的确导致分离,以至于人以这种方式有多爱别人,后来就有多恨别人。因为这种结合会逐渐自行松散,然后爱转变成同等程度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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