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27.(22)仁和信及其结合的情况,跟意愿和理解力及其结合的情况是一样的。天堂是照着两种爱来划分的,即属天之爱和属灵之爱。属天之爱是对主之爱,属灵之爱是对邻之爱。这两种爱的区别在于:属天之爱是对良善的爱,而属灵之爱是对真理的爱;因为那些处于属天之爱的人出于对良善的爱履行功用,而那些处于属灵之爱的人出于对真理的爱履行功用。属天之爱的婚姻是与智慧(的婚姻),属灵之爱的婚姻是与聪明(的婚姻);因为出于良善而行良善是智慧的标志,出于真理而行良善是聪明的标志。因此,属天之爱行良善,属灵之爱行真理。
这两种爱之间的区别只能以这种方式来描述:那些处于属天之爱的人拥有刻在生命上,而不是刻在记忆里的智慧,因此他们不谈论神性真理,而是实践它们。而那些处于属灵之爱的人拥有刻在记忆里的智慧,因此他们既谈论神性真理,也出于存于记忆的原则实践它们。那些处于属天之爱的人因拥有刻在生命上的智慧,故能立刻发觉他们所听到的是不是真的;当被问及它是不是真的时,他们只回答是或不是。他们就是主所说的那些人:
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马太福音5:37)
此外,他们因具有这种性质,故不愿听关于信的任何事,说:“信是什么?不就是智慧吗?仁又是什么?不就是实践吗?”当被告知信就是相信不理解的东西时,他们会转身离去,说:“这家伙疯了。”
他们就是那些生活在第三层天堂的人,是最有智慧的。那些在世上通过远离地狱般的邪恶,唯独敬拜主而将所听来的神性真理直接运用于生活的人,就具有这种性质。他们因处于纯真的状态,所以在其他人看来,就像小孩子一样。由于他们从不谈论智慧之真理,言语中也没有丝毫骄傲自负的东西,所以他们看上去也很简单。然而,当听见有人说话时,他们从语气就能察觉出此人爱的全部性质,从言语察觉出他聪明的全部性质。具有这种性质的人是那些拥有来自主的爱与智慧的婚姻之人,他们与前面所提到的天国的心脏有关。
948.启22:11.“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表示具体地每个人死后在受审判之前的状态,总体地所有人在最后审判之前的状态,即:良善将从那些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真理将从那些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而另一方面,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不义的”表示处于邪恶的人,“为义的”表示处于良善的人(AR 668节);“污秽的”或不洁的表示处于虚假的人(AR 702, 728, 924节),“圣洁的”表示处于真理的人(AR 173, 586, 666, 852节)。由此可知,“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表示处于邪恶的人将更处于邪恶,“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表示处于虚假的人将更处于虚假;而另一方面,“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表示处于良善的人将更处于良善,“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表示处于真理的人将更处于真理。但它之所以表示良善将从那些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真理将从那些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相反,邪恶将从那些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虚假将从那些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是因为良善越从处于邪恶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邪恶,真理越从处于虚假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虚假;而另一方面,邪恶越从处于良善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良善,虚假越从处于真理的人那里被除去,他就越处于真理。死后,要么这种情形,要么那种情形发生在每个人身上,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恶人为地狱做准备,善人为天堂做准备;恶人不能带着良善和真理下地狱,善人不能带着邪恶和虚假上天堂,因为这会把天堂和地狱混在一起。
但必须清楚地知道,所指的是那些内在邪恶的人和那些内在良善的人;事实上,那些内在邪恶的人可能外在是良善的,因为他们行事说话就像善人,如伪君子所做的那样;那些内在良善的人有时可能外在是邪恶的,因为他们可能外在作恶,说虚假,然而他们可能会悔改,渴望在真理上接受教导;这与主所说的是一样的: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马太福音13:12; 25:29; 马可福音4:25; 路加福音8:18; 19:26)
在死后受审判之前,所有人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也普遍发生在那些在最后审判之日要么灭亡,要么得救的人身上,因为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前,最后的审判无法施行,原因在于,只要恶人保留良善和真理,他们就在外在上与最低层天堂的天使结合,尽管如此,他们还是要分离的。这就是主在马太福音(13:24-30, 38-40)中所预言的,前面解释了这些事(AR 324, 329, 343, 346, 398节)。由此可见,“不义的,让他仍旧不义;污秽的,让他仍旧污秽;为义的,让他仍旧为义;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在灵义上表示什么。以下但以理书中的经文具有同样的含义:
但以理啊,你只管去;因为这话已经隐藏封闭,直到末时。必有许多人清净洁白;他们必行恶;恶人必无一人明白;惟独智慧人能明白。(但以理书12: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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