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94.举例说明这一点。在圣言的许多地方,生气、发怒和报复被归于主;经上还说祂惩罚人,把人扔进地狱,试探人等等。人若简单地相信这一切,并因此惧怕神,小心翼翼不去得罪祂,就不会因这简单的信仰而被定罪。然而,人若确认这些观念到了这种地步,即:真的以为生气、发怒、报复,因而邪恶的事存在于主里面,主因生气、发怒、报复而惩罚人,把他扔进地狱,就会被定罪,因为他摧毁了纯正真理,即:主是爱本身,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凡具有这些品质的人都不可能生气、发怒和报复。这些东西被归于主,是因为这是表象。其它情况也是这样。
683.启16:4.“第三位天使把他的小瓶倒在江河与众水的泉源里”表示流注进入他们对圣言的理解。“第三位天使倒他的小瓶”和前面一样,表示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的流注,此处流注进入他们中间对圣言的理解;因为“江河”表示为了教义和生活而服务于理性人,因而服务于理解力的大量真理(AR 409节);“众水的泉源”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而表示主的圣言,因此“众水的泉源”表示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AR 384, 409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