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Faith30.此外,有许多人没有对真理的一种内在承认,却拥有仁之信。他们就是那些在生活中仰望主,并出于宗教原则避开邪恶,但因世上的忧虑和职业责任,以及缺乏他们教师那一方的真理而没有思想真理的人。但从内心里,也就是在他们的灵里,他们仍处于对真理的承认,因为他们处于对真理的情感;故死后成为灵人并被天使教导时,他们便承认真理,并欢喜接受。而那些没有在生活中仰望主,也没有出于宗教原则避开邪恶的人则截然不同。从内心里,也就是在他们的灵里,他们并未处于对真理的情感,因而处于对真理的承认;故死后成为灵人并被天使教导时,他们不愿承认真理,因而不接受它们。因为生活的邪恶从内在憎恨真理,而生活的良善从内在热爱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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